人死了,钱怎么赔—中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他山之石与前世今生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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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民国时期,《民法》第192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可以看出民国的死亡赔偿金除了丧葬费还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几部分。
死亡赔偿金的“今生”:2004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
1986:民法通则做出死亡赔偿金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条文很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就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之后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在其基础上对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开始实施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使得实务司法操作更为便捷,此后我国关于涉及死亡赔偿金的案例基本都适用于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