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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钱怎么赔—中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他山之石与前世今生

2017-05-05  点击:次  故事屋

元代:烧埋银制度首次出现

烧埋银是元朝开始出现的法律制度,元朝法律规定在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元史·刑法四》记载“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记载。《元典章》记载了烧埋银最早见诸实行的时间是至元二年(1265年)。

明清:沿袭元代烧埋银制度

明朝将烧埋银定为十两,《大明令·刑令》规定:“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两。同谋下手人,验数均征,给付死者家属。” 《大明令》除了把烧埋银数量从五十两减为十两外,文字与元律几无歧异。可以说,明初完全继承了元朝烧埋银制度。清朝入关以后,由于战事紧张,暂以《大明律》断案。随后出台的《大清律》基本上是《大明律》的复制品。有关烧埋银制度的内容也是全盘吸收。

民国:死亡赔偿金不再只是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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