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说史:打老虎,唐代的这些经验可借鉴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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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不能否认的是,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也并没有彻底根除,甚至到唐代后期还愈演愈烈,其中的教训也值得我们汲取。
比如,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例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夏王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万姓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这对我们今天的反腐风暴,也有值得警醒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