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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说史:打老虎,唐代的这些经验可借鉴

2017-10-19  点击:次  故事屋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反腐风暴,揪出了一个又一个贪腐的“大老虎”,展现了党和国家对于贪腐坚决打击的态度和能力。在中国历史上,反贪反腐也是长久以来的热议话题,清官打贪官也是民间百姓一直津津乐道的话题。那么,中国古代是怎样反腐的呢?兰台君在这里用古代反贪腐相当有成就的朝代唐代为例和大家聊一聊。

唐太宗画像

中国古代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近现代刑法中明确的受贿犯罪概念。唐代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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