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专家忆80年代如何在一定意义上给饶漱石“平反”
全国党代表会议最后通过的《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决定开除饶漱石的党籍。
“饶潘扬反革命集团”
上海市公安局长扬帆,1954年9月以“重用、包庇和掩护一批反革命分子”的罪名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离审查。潘汉年(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上海市副市长),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系统的实际领导人,扬帆的顶头上司。1955年4月,他向中央交代1943年被李士群挟持秘密会见汪精卫一事,随即以“内奸”罪名于4月3日被捕入狱。饶漱石因直接领导潘汉年、扬帆在反特方面的工作,故而受到牵连,也随即被捕入狱。
1957年整个侦讯工作结束,公安部把饶、潘、扬三个专案组的侦讯报告合写成一个给中央的结案报告,断言:“实际上是一个反革命集团”。但此案长期搁置,没有移交检察司法机关。饶漱石在功德林监狱度过了近5年的铁窗生涯后,1960年3月15日,饶漱石和潘汉年被转移到了新建成的秦城监狱。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潘汉年案,最高法院以“内奸、反革命罪”终审判决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潘汉年同案的扬帆,1965年8月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的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饶漱石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饶漱石犯有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在上海工作期间,利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和华东局第一书记的职务,采取两面手法,不仅重用了内奸分子扬帆,把中统潜伏特务分子胡均鹤安插在上海市公安局内,而且在扬帆等人大量使用特务反革命分子的问题被揭发后,中央、华东公安部一再向他提出要彻底处理时,他仍然不予置理,使这一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猖狂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达5年之久,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判处饶漱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随后裁定假释,移交公安部门管制、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5月22日,饶漱石、潘汉年、扬帆从他们所在的劳改农场重新被逮捕,后被送进秦城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