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赦例严格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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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特赦制度也曾收到良好的效果。汉宣帝派龚遂为“盗贼并起”勃海郡(今河北沧州一带)的太守,皇帝问龚如何打击这些罪犯,龚遂回答说,渤海边远,得不到朝廷好处与教化,老百姓迫于饥寒,官吏又只知道打压,所以皇帝的赤子才盗用了皇帝的兵器舞弄起来。汉宣帝于是要求宰相暂时不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处理渤海郡事情,许可龚遂暂时可以便宜行事。龚遂到任之后,实行大赦政策,既往不咎,开仓放粮,资助贫困。果然,百姓积极响应,放下武器,卖剑买牛。从此渤海的老百姓过上安定生活,龚遂也成为循吏的典型。
大规模赦免
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皇权常常受到威胁,为了维护统治,赦免制度就被推出来,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
司马炎在位26年间,前后大小赦免就有14次;而“八王之乱”时,晋惠帝短短17年间,进行了大小赦免28次,最多一年颁布了7次赦令。东晋皇帝一共颁布了83次赦令。南北朝诸国大多立国时间短,战乱时间多,一年多赦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