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时插队遭殴打 被同学猛踢下体如何归责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案原告张晓宝及被告李子玉均系被告小学的在校学生,本案事发时均不满十周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二人均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小学生,本身就活泼好动,并缺乏自我控制、自我保护能力及理智、稳妥解决矛盾的能力。本案事发于小学生中午放学站队、整队的时间段,容易出现拥挤、混乱、打闹等局面,但被告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子玉踢打原告张晓宝,致使原告张晓宝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小学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子玉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为宜。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晓宝医疗费等共计4248余元;被告李子玉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张晓宝医疗费等共计2832余元。
说法
活泼好动本是未成年人的天性,而由于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辨别、判断能力,一些未成年人在嬉闹时由于忽略了安全,互相踢打碰撞、用尖锐物体戳向他人等所引起的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也正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中,虽然一些孩子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及家人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已难以弥补。
为此,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孩子父母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也提醒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也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