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时插队遭殴打 被同学猛踢下体如何归责
校园内,两小学生打架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今天,郑报融媒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已判决,学校与打人学生家长责任六四开。
张晓宝是郑州市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6年5月,在放学站队时,因人多拥挤,张晓宝插队站在了同学李子玉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李子玉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李子玉随后将张晓宝推到,并猛踢他的下体。随后两人被同学拉开。因受伤严重,张晓宝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晓宝为此住院17天,花去了4000余元的医疗费用。
随后,张晓宝的父母多次找到李子玉的家人和学校商量赔偿事宜。由于分歧过大,张晓宝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李子玉的父母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护理费等共计7400余元。
法庭上,李子玉的父母辩称,本案发生在下课站队时学生人数较为集中的狭窄走廊上,本身这一地点就容易发生踩踏、肢体冲突、挤压等事件,而当时学校老师未在现场监督维持秩序,也没有发现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及时制止与处理,导致两人相互推搡打架受伤,故被告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张晓宝在站队时不遵守规则有插队行为,也存在过错,故其应和李子玉一起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小学在法庭上说,学校每周都向学生进行安全保护义务教育,学校已经尽到保护义务。况且张晓宝及李子玉是在放学站队时打的架,不属于学校监管范围,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小学还向法庭提供保险单及投保花名册各一份,证明小学为在校学生投保的情况。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次事故属于突发事件,学校根本没有时间发现和制止,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护教育义务,原告的伤害应当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且该公司虽然承保了事发小学的校方责任险,但根据双方的约定,该小学应该承担了责任之后提供相应材料向公司理赔,故该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