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拘留所”的生意经:卖乞丐当大案的替罪羊挣钱
县州养的这些罪羊,妙处不在放他们出去抢劫一回几回,更妙的是,碰到大案要案,一时半会找不到嫌疑犯,便把这些人顶上去。
本文摘自:《书屋》2015年7期,作者:刘诚龙,原题为:《县州养罪羊》
本文文章标题是半剽窃半山寨的,是从“扬州养瘦马”套过来的。“腰缠十万贯,骑鹤下扬州”,哪是去看二十四桥明月夜咯?分明是去赢得青楼薄幸名。扬州青楼生意兴隆,便有本地人、外地商养起了瘦马来,先从贫困的地方抱来女婴女孩,喂些红薯马铃薯,教些琴棋书画,还教些歌舞与模特步,养那么几年,商家养女初长成,便卖与他人作妾,自抬身价当上丈母娘,或直送去妓院,坐地收钱,日进斗金。这门生意,妓货可居,时人叫扬州养瘦马。
又何谓县州养罪羊呢?
我们先看个故事,这故事是清末民初的汪康年说的(著有《汪穰卿笔记》),说有位钱亮工,当的是些些闲曹小吏,干的是刑名师爷或捕快头儿角色,任内发生一桩大案,汪康年先生也没说是么子案,也许是厕所强奸又奸杀,也许是入室抢劫又杀人灭口,反正是桩命案。大清对命案也是蛮重视的,实行的是命案必破制度。钱捕快接到案子,先也是一筹莫展,凶手既残且狡,一点线索也没留在现场,让钱捕快磨尽了脑壳,依然计无所出。
大清捕快远无后代威风,因其直接受县令管制,而县令第一要务,不是发展,而是“法斩”(审案判决嘛),上面考核主要考这个。县令对域内案件确是抓得很紧的,大案发生,捕快立马得破案,据说一些县令还立了“比较”规矩:三日一比,五日一比,限三五天内破案,案件没在规定期限内破出来,便要把捕快抓去,脱掉裤子打屁股。
钱亮工接到这案子,晓得破案是不可能的,最少在短期内是很难将案子破出来的。晓得是这样了,钱捕快反而不急了。急什么呢?他向县令立军令状,三天内定然将凶手捉拿归案,绳之以法。钱捕快夸下海口,回到家去,却昏天黑地打牌去了,打了个通宵,又昏天黑地睡觉觉去了,睡了个通昼。三日未到,他果然把凶犯提来,挺年轻的,二十多岁样子,提到了县令面前。县令审了:那妇女是你强奸的?这凶犯应了,是小可强奸的;县令又讯了:那妇女是你杀的,这凶犯应了,是小可杀的。这凶犯还说了有三个同案犯,放的放哨,抢的抢钱,强的强奸,最后一起灭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