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之争
当年下半年,为配合“盘古圣地”的宣传,泌阳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正、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王瑜廷编辑出版了《盘古神话》,记述了泌阳的盘古山名胜古迹、盘古庙会、地方风俗及盘古故事。
闹上法庭
2006年8月,国际神话学学术研讨会在泌阳县举行。会上,泌阳方面给每位参会人员发了四本书,介绍该县的民间盘古文化,其中包括《盘古神话》一书。
翻看《盘古神话》一书后,与会人员、桐柏县文联马卉欣发现这本书和自己编的《盘古之神》的内容高度一致。
1993年8月,马卉欣曾出版《盘古之神》一书,较为系统地记录了中原盘古神话及神话群、盘古神话的源流等。该书在每篇文章后,均注明了讲述人、时间、地点和搜集整理人。让马卉欣不解的是,《盘古之神》里的故事流传地都在桐柏县,在《盘古神话》里流传地则变成了泌阳,故事记录人的名字也由马卉欣变成了其他人。
2007年6月,马卉欣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盘古神话》的作者张正、王瑜廷及出版单位中州古籍出版社、印刷单位南阳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2008年1月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经发表,就可视为一般文学作品,按一般文学作品保护其著作权。法院判决张正、王瑜廷等四被告停止出版、印刷、销售《盘古神话》,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马卉欣赔礼道歉。张正、王瑜廷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5万元,中州古籍出版社、南阳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到判决书后,张正、王瑜廷等提出上诉。8月6日,省高级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但未判决。
提起这场官司,王瑜廷说,《盘古神话》引用了《盘古之神》的部分内容,但马卉欣并不具备诉讼资格。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即融入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艺术风格。盘古神话是在泌阳地区流传久远的民间故事,经过千百年口口相传传承下来,不存在版权之说,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再创作,即使内容完全一样,也不是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