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拔牙送命:悲愤父亲十年自学医术告倒黑医院
可是,医疗事故委员会认定医生程某操作符合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叶健任不服,向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在调查过程中,叶健任发现,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供的一份病历,显示的日期是1998年5月22日,此时儿子已经去世4个月,这份病历不仅有许多页码丢失,在出院单家属签字一栏中的签名,也根本不是叶健任所写。可这份病历竟被鉴定委员会作为主要依据,最终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样的结果,让叶健任对儿子的死因更加怀疑。他继续递交鉴定。1999年,郑州市、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两级三次鉴定结论明确一致:因拔牙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证据不足。
叶健任愤怒了。他将自己原来的名字“叶健康”改成了“叶健任”。“任”,是任务,他发誓余生最大的任务,就是为儿子讨回公道。他自学医书时,就把儿子用过的书包和笔放在面前,让天堂里的儿子,“盯”着自己、督促自己好好学习。
不久,叶健任又有了一个发现:儿子在到郑州市中心医院就诊时,医生给他开了0.15g氟哌啶醇剂量的口服药,远远超过了正常剂量。这也可能与儿子的死有直接关系!
2000年11月10日,叶健任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状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郑州三棉公司职工医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判令两家医院赔偿各项费用两百多万元。
在这期间,为了还清为儿子治病时借的二十多万元债务,叶健任不得不把房子低价出卖,和妻子租住在一间小平房里。狭小的房子里没有一件像样家具,但是儿子的照片和生前用过的东西以及一本本医学书,却被他放得整整齐齐。叶健任对妻子说:“这就是我们的宝贝,我们一定要好好活着!”
2001年6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无过错行为,郑州三棉公司职工医院因违反规章制度、没有书写病历文书,补偿原告5万元。叶健任不服这“避重就轻”的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隐姓埋名”十年磨一剑
法庭悲情陈词惊世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拖了三年。2004年7月5日,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叶健任又一次提出再审申请,并追加郑州市中心医院为被告,将诉讼请求增至215万余元。但法院仍旧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