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美女储蓄员,狂贪百万追“帅哥”
2004年11月11日,唐丽单位负责人在浏览客户账目时,发现一客户的账面资金被强制下账30余万元,于是立即着手展开内部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这笔业务由唐丽承办。
千金散尽,情归何处?
2004年11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唐丽实行刑事拘留。12月10日唐丽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5月1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唐丽犯贪污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在庭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唐丽利用担任某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种种手段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178.26元,已构成贪污罪。
唐丽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唐丽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因为其所在的银行已于2003年8月改制为股份公司,其投资主体不全是国有投资主体,因此不能认定唐丽侵占的存款是国有资产,其行为只构成职务侵占罪……唐丽在本单位内部调查时,已如实向单位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丽作为受国有控股银行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种种手段,将公款1088178.26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她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唐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对唐丽尚未退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对这个判决结果,唐丽没有上诉。
在狱中,那段曾经让唐丽痴迷得近乎发疯的感情,如今却让她感到迷茫困惑。特别是当她听说在她被刑拘的9个月时间内,李科只到她家去看过她父母一次,而且只是站一下就走,平时居然连电话都没有一个,她更是感到痛心不已。 唐丽在贪污储户存款时,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每种方法都十分简单。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作案方法却能被她频频使用成功作案且逍遥一年之久未被发现?在唐丽为她愚蠢青春痛悔不已时,银行管理上存在的这么多漏洞,也值得业内人士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