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外上司
正改着工资表,电话又响了,还是他“员工迟到是不能允许的,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给我一点时间,我会想出解决方案的。”
嗬,这老外,你不是不让罚款吗?你又有什么高招呢?
一个下午没有听见邓飞克的声音,我窃笑不已,不知他的脑子想破了没有。
快下班时,邮箱里传来了他的方案。
员工初次迟到,由部门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
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门的副总与他谈话。
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你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
员工第四次迟到,由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
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你的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方案让我快要昏厥了亲爱的员工们,请你们万不可再迟到了,否则,多少个谈话在等着你,你不害怕吗?估计你的上司比你还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间,邓飞克的第二封邮件接踵而至:亲爱的丽达:
作为人事经理,你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力扣罚员工的劳动报酬,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地行使你的权力,这可能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风险。
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是讲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现是尊重员工的。二是员工刻意地迟到。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的职责,违背了合约承诺。这必须向他指出,并且记录在案,给予警告。
如果员工迟到就扣罚工资,意味着他可以用钱买回他的工作时间,而这些时间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给他报酬的。那么,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这是原则!如果你不能正确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你就是失职。
邓飞克
读完这封邮件,我陷入了沉思。我的同事们也读了,没有人再说话。
或许,这只是中西方文化的一个小冲突:或许,这是我们在契约精神上的巨大差别。
多余的责任感
经过三个月的培训,市场开发部从上海回来了。他们属于新的分部,筹备期间由我负责行政事务。